长沙市妇幼保健院(河西新院)项目医用净化系统工程澄清及修改公告


长沙市妇幼保健院(河西新院)项目医用净化系统工程澄清及修改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长沙市妇幼保健院(河西新院)项目医用净化系统工程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2024年2月5日17:00)截止。投标人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本次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对投标人疑问回复如下:

一、 对投标人的疑问回复如下

问题1:招标文件第28页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1.2.1(1)条款:“管理体系:投标人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GB/T50430、GB/T36733、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31950、GB/T29490,(各个体系认证证书有效,并均覆盖医院洁净系统或净化系统内容的),每提供一个计1分,本项最多计5分,未提供不计分。”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GB/T36733、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31950、GB/T29490为非强制性认证证书,且由企业自主办理。而企业服务质量、诚信、知识产权管理也可通过其他证书体现,如果仅要求此证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嫌疑。建议改为“投标人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GB/T50430、GB/T36733、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45001,(各个体系认证证书有效,并均覆盖医院洁净系统或净化系统内容的)”。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2:招标文件第29页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1.2.1(1)条款:“综合实力:投标人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计5分;获得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计4分;获得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计3分。”

本项目为建设工程招投标,而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是针对企业工业设计能力的认定,与建设工程无直接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建议删除此条。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3:招标文件要求PVC地板和橡胶地板需为同一品牌,经询问厂家,仅阿姆斯壮满足招标参数要求,且此项目已被其他潜在投标人报备,无法给我司提供资料,该条具有指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并且其余品牌无法同时满足招标参数要求及同一品牌,建议取消参数要求。

答复:招标人所提供的参考品牌,仅供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参考。参考品牌对投标人无任何约束,投标人在投标时,可全部(或部分)选用非参考品牌,但选用的非参考品牌在参数及档次上,要实质性优于或高于招标人所提供的参考品牌。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4:由于呼叫对讲系统参数多,且需要提供证明资料,但招标无推荐品牌,经询问亚华、来邦、狄耐克等多个厂家均不满足招标参数要求,请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呼叫对讲系统推荐品牌。

答复:本项目为国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等要求,选择满足或优于本项技术参数要求的品牌进行投标。

 

问题5:此项目UPS的推荐品牌为:雷迪司、山特、禾崎,经询问厂家,仅雷迪司满足招标参数要求,且此项目已被其他潜在投标人报备,无法给我司提供资料,该条具有指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取消参数要求。

答复:招标人所提供的参考品牌,仅供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参考。参考品牌对投标人无任何约束,投标人在投标时,可全部(或部分)选用非参考品牌,但选用的非参考品牌在参数及档次上,要实质性优于或高于招标人所提供的参考品牌。

 

问题6:招标图纸中有设置数字化手术室,但清单中无此部分内容,数字化手术室系统是否不在此次招标范围内?另此项目清单与图纸参数、工程量等存在冲突的地方是否均以清单为准?

答复:以招标清单为准。

 

问题7:此项目医用模块式风冷热泵机组的推荐品牌为:顿汉布什、广东申菱、广州同方瑞风;经询问厂家,仅顿汉布什满足招标参数要求,且此项目已被其他潜在投标人报备,无法给我司提供资料,该条具有指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取消参数要求或采用招标文件要求的推荐品牌即视为满足响应招标要求。

答复:招标人所提供的参考品牌,仅供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参考。参考品牌对投标人无任何约束,投标人在投标时,可全部(或部分)选用非参考品牌,但选用的非参考品牌在参数及档次上,要实质性优于或高于招标人所提供的参考品牌。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8:招标文件第169页要求“B.医气终端阀芯采用螺纹硬密封方式,可以通过工具在气体终端内部锁紧关闭供气,维修时无需关闭供气管路或拆开设备带装置。”,根据YY 0801.1-2010第4.4.6条“除真空外,每个终端应配备一个维护阀,可以是手动的或自动的”规定,医气终端阀芯采用其他自动密封的方式也是符合要求的,只要能达到维修时无需关闭供气管路或拆开设备带装置,而招标文件要求采用螺纹硬密封方式,具有指向性,因此建议将此条修改为“B.医气终端阀芯具有手动或自动密封功能,可以通过工具或通过自动密封方式在气体终端内部锁紧关闭供气,维修时无需关闭供气管路或拆开设备带装置”。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9:招标文件第169页要求“C.气体终端底座与接气短管部分为一体铸造加工成型,没有任何焊接部位,杜绝焊接点漏气现象。”,根据YY 0801.1-2010 《医用气体管道系统终端 第1部分:用于压缩医用气体和真空的终端》标准第4.4.7.1条“4.4.7.1除了与驱动手术器械的氮气或空气处理系统的连接,终端底座与管道分配系统的连接应设计和制造成永久式的(如铜焊或焊接方式),或是气体专用性连接的(如通过不可互换的螺纹接头(NIST)方式,或是直径限位的安全系统(DISS)接头方式)。该连接应符合ISO 7396-1。”规定,终端底座与供气管道采用焊接或螺纹连接的方式也是符合要求的,因此建议将此条修改为“C.气体终端底座与接气短管部分为一体铸造加工成型、焊接或螺纹连接,杜绝焊接点漏气现象。”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0:招标文件第169页表格第1条要求“医气终端安全性结构、压力、泄漏、压降和洁净度的检测,符合 YY 0801.1-2010《医用气体管道系统终端 第 1 部分:用于压缩医用气体和真空的终端》和YY 0801.1-2010《医用气体管道系统终端 第 2 部分:用于麻醉系统气体净化的终端》基本性能的要求,需提供国家级或省级以上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此处要求提供同时符合YY 0801.1-2010《医用气体管道系统终端 第 1 部分:用于压缩医用气体和真空的终端》和YY 0801.1-2010《医用气体管道系统终端 第 2 部分:用于麻醉系统气体净化的终端》两个标准的检测报告,而一般检测机构仅会依据其中一个标准进行检测,合格后出具符合该标准的检测报告,此处要求提供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标准的检测报告应为某一厂家独有,具有指向性,且通过YY 0801.1标准检测的产品,即为国家认可的合格产品,故建议将此条修改为“医气终端符合 YY 0801.1-2010《医用气体管道系统终端 第 1 部分:用于压缩医用气体和真空的终端》或YY 0801.1-2010《医用气体管道系统终端 第 2 部分:用于麻醉系统气体净化的终端》基本性能的要求,需提供国家级或省级以上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1:招标文件第169页第2条要求“医气终端底座与插座结合处具有防错插结构功能的检测,符合 YY 0801.1-2010《医用气体管道系统终端 第 1 部分:用于压缩医用气体和真空的终端》3.2项和 4.4.8 项的要求,需提供国家级或省级以上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YY 0801.1-2010《医用气体管道系统终端 第 1 部分:用于压缩医用气体和真空的终端》3.2项和 4.4.8 项要求均是为了确保气体终端的专用性,因此符合其中任意一项规定均是满足功能要求的产品,建议修改为“医气终端底座与插座结合处具有防错插结构功能的检测,符合 YY 0801.1-2010《医用气体管道系统终端 第 1 部分:用于压缩医用气体和真空的终端》3.2项或4.4.8 项的要求,需提供国家级或省级以上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2:招标文件第169页第3条要求“医气终端组件的密封性能、尺寸、外观的检测,需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检验中心的全项目检测报告。”,此处要求提供国家级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因国家级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不会在每个省市都设立,且只要是国家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应,而此类检测报告一般是由取得国家认可的检测中心出具,因此建议修改为“医气终端组件的密封性能、尺寸、外观的检测,需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3:招标文件第169页第5条要求“医气终端通过欧盟 RoHS 环保指令认证并出具检测认证报告,通过 61 materials 项目测试,以确保使用者的人身安全。”,而ROHS为欧盟环保认证证书,ROHS认证是电子电气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强制性办理的标志,医气终端不是电工电子产品,与本项目不符,建议删除此条要求。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4:招标文件P169页第6条要求“医气终端压盖中性盐雾(NSS)测试通过 GB/T2423.17-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标准。需提供国家行政职能部门或所授权的第三方机构(CNAS 或 ilac-MRA)出具的检测报告”,GB/T2423.17-2008是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标准,医气终端压盖不是电工电子产品,与本项目不符,建议删除此条要求。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5:招标文件明确本次手术室共计18间,但是招标清单中医用气体终端箱(内嵌式)只有14个,请问是否以招标清单为准?。

答复:以招标清单为准。

 

问题16:招标文件第169页至170页对医用气体终端有较多的技术条款要求及检测报告要求,而根据市场咨询,此部分条款仅有捷工品牌可以完全满足,其余品牌均不能完全满足,此部分条款具有指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取消医用气体终端的参数要求。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7:由于本项目需提供的技术响应资料较多,且临近春节假期投标时间很紧张,设备厂家均已放假,无法配合投标,能否投标时承诺响应参数,中标后提供资料。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8:招标文件第8页3.2.4中“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单价及总价均不得超出最高投标限价,否则按废标处理。”且招标资料中有“招标控制价”详细清单及价格,但因各投标人施工工艺不同,所套定额就会不同,最终明细价就不能做到均低于招标控制价,如“人工、材料、机械汇总表”中单价、合价等。请问此处“单价及总价均不得超出最高投标限价”是否仅指“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与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及项目投标总价,其余单价及合价仅供参考?

答复:仅指“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与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及整个项目最后的投标总价。

 

问题19:招标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清单“人工、材料、机械汇总表”中有明细内容,如:编码、名称(材料、机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等,但因各投标人施工工艺不同,所套定额就会不同,此表中内容也就会不同,且招标人又未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无法得知招标清单中人工、材料、机械所对应定额。故请问招标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清单中“人工、材料、机械汇总表”内容是否仅供参考,投标报价时不要求与其一致?

答复:不要求保持一致,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清单“人工、材料、机械汇总表”为组成本次控制价的内容,投标单位应自主报价。

 

问题20:招标文件第218页要求“投标报价按本项目招标控制价 (另册) 格式提供。”但因计价软件中投标报价报表格式与招标控制价报表格式有细微区别,如封面、扉页、汇总表等,请问此要求是否仅指计价软件中投标报价与招标控制价报表一致的部分,不一致的仍按投标报价报表提供?

答复:以软件导出格式为准,建议使用长沙市财评推荐软件。

 

二、对招标文件修改部分

修改1:原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资格要求中“ 投标人所投货物若纳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货物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国家药监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涵盖本项目纳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医用中心供氧系统、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用压缩空气系统,且为同一生产厂家)”

修改为:“投标人所投货物若纳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货物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国家药监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涵盖本项目纳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医用中心供氧系统、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用压缩空气系统或医用空气集中供应系统,且为同一生产厂家)”

 

修改2:1原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 资格要求中 投标人近3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095天内为有效,以合同中建设单位签订时间为准)完成过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1309万元的净化系统(或医用净化工程)类似业绩,并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含合同影印件(银娱GEG优越会、合同金额页、签字盖章页)。

2原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1.2.1(1)条款:“投标人近3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095天内为有效,以合同中建设单位签订时间为准)完成过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1833万元的净化系统(或医用净化工程)类似业绩,并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含合同影印件(银娱GEG优越会、合同金额页、签字盖章页),每个得2分,最高得6分。(注:业绩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修改为:1)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 资格要求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修改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投标人近3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095天内为有效)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1309万元的净化系统(或医用净化工程)类似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并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含合同影印件(银娱GEG优越会、合同金额页、签字盖章页、合同项目相关的增值税发票壹份(发票开具日期必须在公告发布之前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1.2.1(1)条款修改为业绩情况:投标人近3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095天内为有效)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1833万元的净化系统(或医用净化工程)类似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并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含合同影印件(银娱GEG优越会、合同金额页、签字盖章页、合同项目相关的增值税发票壹份(发票开具日期必须在公告发布之前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每个得2分,最高得6分” 

 

修改3:删除原招标文件第170页第8条要求“医气终端制造商须通欧盟认证机构颁发的 ISO13485质量体系认证。”

 

修改4:删除原招标文件第170页第9条要求“医气终端制造商须通过 GMC 优质制造商认证。”

 

长沙市妇幼保健院(河西新院)项目医用净化系统工程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延期至2024年03月13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涉及上述相关内容的均作相应修改,原招标文件与本次发布的澄清修改不一致的,以本次发布的澄清修改文件为准。本澄清修改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代理公司:中晖智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人:长沙市医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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